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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不考虑最初的“经济适用住房”是为了拉动中国经济而放弃了“23号”文件中明确规定的应有严格的准入准出制度的执行,今天自有大量的社会争议之后仍未解决这种国家补贴自由分配不公的问题。刚刚在深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中,仍无法避免大量的开车宝马的家庭购买的现象。大量的一次性付款购房早已证明了这种政策的不合理性。而60平方米小户型无人认购更说明了这种打着民生招牌的制度早已不能解决民生问题,而已变成了一种资源性财产的再分配。
不管怎样,至少公开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多多少少还是让一部分低收入家庭享受到了政府的补贴,并改善了住房条件。更严重的腐败则在于各级政府在经济适用住房之外,又规定了一大群本不应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不敢向社会公开家庭财富与收入的家庭另行适用于“相当于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住房。
全国各地均在建设部的检查中发现了大量的这种专门向政府官员、机构、特定人群供给的,利用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官邸”。先期还有检查,如今已到了不但建设部不敢去查处,连审计署都不敢去审计的地步了。
北京市则在2004年之后大量和超计划的每年都供应了大量“经济适用住房”和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建设用地。2006、2007年这些用地的总量大大超过了市场中商品房建设用地的总量,甚至相差数倍。连续两年没有完成商品房建设用地的供给计划,但是却180%以上的超额完成了“经济适用住房或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用地计划”,且市场中只有相当于商品房供给量不到四分之一的经济适用住房面向社会,其余的用地都变相的进入了政策决策部门的口袋,成了腐败与贪污的渠道,并罩以合规分配的保护伞。
如“广源居”的房子,以每平方米4000元的价格出售,局级以上干部分配180—240平方米,每平方米比市场价格低了10000元,则一个干部的财富就至少增加了180万。一个数十万平方米的小区,地价、税费减免及补贴就十数个亿,就这样合法的流入了个人的腰包,成了家庭的合法财产收入。
如人民大会堂人员在马连道地区的住房也以4000元/平方米的价格分配的,这样的案例在北京数不胜数。这种利用权利借政策而合规占有国有资产的现象与《刑法》中的差别仅仅在于不是非法的。但这种不是非法的原因在于没有相应的法律,而只有这些由享有住房分配权力的机构制定的规。用手中的管理权力立规而占有国有资产也应是一种贪污腐败。
山西太原的这种“官邸”性小区,我去专门看过,沿河边的几栋楼户型都大于经济适用住房的限制要求,专门供给了省直机构,低价就变成了财富的分配。河南郑州的几十万平方米“官邸”住房也是以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相当于市场一半的价格出售的。这样的例子在全国各地数不胜数,仅靠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这一条而向家庭转移的财富大约就要以上万亿元人民币计算了。
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已成为了用砖头不同方式向部分特定人群转移社会与国家财富的主要渠道。尽管用人头补贴的方式会有许多统计上的麻烦,但至少这些并不是中低收入家庭中的官员们是不可能明目张胆的领取这些人头补贴了。中国的住房制度改革之所以迟迟不能从最原始的砖头补贴向更有科学性的人头补贴转变,一个重要的原因大约就是立规者无法再这样方便的为自身享受这种腐败与贪污创造机会和大开方便之门了,不能这样理直气壮的占有和侵吞国有资产了。
二、两限房政策。同样是没有上位法支撑的特殊产品。《房地产法》中只规定了两种土地性质:一是出让;二是划拨。前者已指出了住总划拨土地中立规的弊病。而对出让土地中的商品房进行限价并不符合建设部88号令对商品房是“市场调节价”的规定,也不符合《价格法》对市场调节价的法律规定。可以说是一种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了。
今年政协会上我提出了3个提案。一是、关于廉租房的提案;二是关于保障性住房的提案;三是关于房地产市场化的提案。政府指定的答复提案的办理部门都不承认两限房是保障性住房,也不承认是完全市场化的商品房,那么这种既不是保障性住房又不是商品房的法律依据在哪里呢?在中国的法律中找不到依据,那么就根本不应该存在,应依法取缔。至少地方政府无权违背法律的规定自己立一套不合法的规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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