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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邮政法》修订过程中,就邮政专营范围这一焦点问题,民营快递业曾多次表达行业不同意见。2003年11月,《邮政法》修改稿第五稿提出,“500克以下信件寄送由邮政专营”,引发了四大国际快递和民营快递企业争议;2004年第六稿中,邮政专营范围缩小到350克以下,但将商务信函也纳入了专营范围,又遭到快递业反对;2006年8月第八稿出台,将邮政专营范围再次调整为150克以下,仍遭反对。2009年4月24日公布的新修订《邮政法》第5条则规定“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第一品牌网) |